信件内容 |
流水号 |
20250207002 |
标 题 |
关于合众人寿临沂分公司违法销售保险、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违法情况的举报 |
发件IP |
60.217.204.* |
写信时间 |
2025年02月07日 |
信件内容 |
一、基本事实
本人分别于2012年11月与2013年4月购买两份“合众富贵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相对方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单号码分别为000488313485008以及800002757426008。
二、违法事实
1.保险公司拒不提供投保人变更的签字文件及相关材料,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声称父亲替代成年人子女代为进行投保人变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本保单属于分红转增为保额,而是说和银行存款差不多,分红定期可取为现金。另外,从未告知每年分红数额以及每年浮动的保险额度,目前保单上记载的保险额度仍是最初数额。
3.合同产品不符合常理与逻辑。保单号码为000488313485008的产品,缴费年限为20年,其中主险每年缴费金额为1820元,而保额仅为4万元。也就是说,连续缴纳20年的情况下,总计缴纳36400元,但等赔付条件满足时(根据2024年最新平均寿命,赔付条件达成时,被保险人距离初次购买保险已经过去33年),保额仅为4万元。这不仅远远不符合分红型保险的产品设计目的,更是与常人对“保险”的理解相差甚远。
4.产品内容不符合保监会强制性规定。根据保监发[2010]9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本保险产品(保单号码800002757426008)2013年4月27日首次签署的投保单所载明的保额为10万元,严重违反此条规定。
请贵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其中的违法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行为予以查处。
|
办理情况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情况我们收到。保险机构监管不属于市委金融办职责管理范围,如果您认为该保险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请向其上级机构或保险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反映。感谢理解! |
处理时间 |
2025年0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