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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问题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0-02-28
联系人姓名 马**
身份证号 1306**************
手机 198****3446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回复人名称 jrb
回复时间 2020-03-19
回复内容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
第七条  在山东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省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类似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符合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重点培育发展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具备出资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三年盈利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盈利,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1%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有相应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财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还须拥有中国国籍(含港、澳、台地区)。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自入职之日起2年内通过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能力评定。
第十五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省级监管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审查批准。
按照方便企业和节约成本的原则,由市级、县级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辅导报告应当明确本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意见,承诺对公司履行监管职责、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
(五)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出资人(发起人)主体资格、关联关系的审查意见,对出资人(发起人)签署的协议书、承诺书等文本的见证意见等;
(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省级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批准决定。
第十八条  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筹建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延期筹建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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