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普法】解读旅游市场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当“说走就走的旅行”遇上“稳赚不赔的投资”,您是否也曾心动过?警惕!这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
案情回顾
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线索,反映张某等人利用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低价吸引大量老年人参加北京周边游活动,期间宣传理财产品,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张某在内的18名涉案人员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决责令18名被告人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等。区检察院建议依法对涉案旅行社进行查处。
我单位及时对涉案旅行社立案。经调查,确认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散发传单、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并宣传理财产品,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约定不参加旅游安排项目余额返还本息,或直接参与理财借款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了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提示提醒
旅游市场以创新之名、行集资之实的新型犯罪风险,值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会员卡游:公司以成为会员等名义吸收资金,承诺消费者交纳会费后可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这种会员卡经营模式存在很高的资金安全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投资项目游:公司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获得高收益,鼓吹消费者投资。
(3)预付款游:公司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并承诺回购付息,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
(4)出境保证金游:公司以出境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最终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及游客均需严格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一方面严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组织非法金融活动,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同时游客在旅游中,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参与合法的旅游活动,要高度警惕以旅游为名义,邀请旅游者参与购买理财产品或充值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勿轻信,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文旅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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