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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普法】“刷单”变“存款”!一网店店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00余万元获刑

   2025-11-28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网店刷单为名,暗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假借提升店铺销量的名义,通过组建刷单群、承诺高额佣金为诱饵,以“保本付息”吸引公众投入资金。此类“伪刷单”模式将刷单款与经营款混同形成资金池,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兑付危机。一旦参与其中,投资者本金常面临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案例详情

2010年,黄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租店销售电脑配件,随后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了提高店铺排名,他从2019年开始在刷单群发布任务,承诺刷单人垫付2万元至10万元资金,15天至30天后不仅能拿回本金,还能获得50元至300元不等的佣金。

随着业务发展,黄某的刷单模式悄然变质。部分刷单人发现,将资金长期存放在黄某处可以获取更高收益,于是刷单业务演变成了“存款业务”。黄某甚至规定,到期后若延期回款,每日还能增加10元佣金。

2024年2月,同行“暴雷”引发刷单信任危机,黄某的资金链断裂。为保住店铺,他继续让新人刷单来偿还旧债,直到同年6月彻底关店。2024年9月,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审计显示,2019年至2024年间,黄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群,向400余名群成员吸收资金。34名报案人的刷单金额达5000余万元,损失230余万元,未报案人在黄某经营的网店刷单金额达1300余万元。在案发前一年,刷单金额占黄某网店总销售额近九成。

“刷单只是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是实质。”承办检察官指出,黄某将刷单款与正常销售额混同使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2025年1月17日,光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只是为了提升网店销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即承诺还本付息的“利诱性”、在数百人群组中发布信息的“公开性”、对象遍布全国的“社会性”以及未经批准吸收资金的“非法性”。

案件处理

2025年7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扣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该案揭示黄某以网店刷单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其通过组建数百人刷单群,以“保本付息”承诺公开吸收资金,将刷单款与经营款混同形成资金池,最终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法院认定该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非法性”特征。此案警示公众,须警惕任何以商业活动为名,承诺固定回报的所谓“投资”,谨防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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