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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普法】警惕“馅饼”变“陷阱”!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一看便知晓

   2026-04-03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还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非法集资涉及内容越来越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的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发布3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增强识别与防范能力,共同营造抵制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某通过网友接触到某投资理财平台。投资人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下载APP后注册成为会员。会员通过该APP联系在线客服充值投资,还要分别下载跟单辅助器、聊天软件用于自动投注(投资人不得私自投注)、投资人联系交流。平台根据会员下线人数设置了不同等级的保险等级和返佣等级。该平台投资收益以投资金额为基础计算,承诺投资人月最低收益率为100%,平台扣除收益的28%作为保费,余额为投资人的实际投资收益,提现另需向平台交纳8%的手续费。除投资收益外,投资人还会根据返佣等级的不同获得自己下级会员收益的特定比例作为返佣收益,下线人数越多获得的返佣收益越多。

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该平台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且收益畸高,仍采用授课、口口相传、发展下级团队等方式,吸引淮安、合肥等地的不特定对象投资该理财产品。后部分投资人发现向该平台申请提现未到帐,不久平台关闭。经查,被告人顾某某团队的投资对象人数为11万余人,现已核实投资对象900余人,涉及投资金额为4800万余元,损失44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不法分子假借投资平台之名,以“拉新奖励+投资返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涉案平台无合法资质,通过初期小额返利制造盈利假象,以拉新提成诱导发展下线,形成传销式扩散链条,本质为“拆东补西”的庞氏骗局,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本案警示广大群众投资时认准有资质的正规投资平台,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产品,警惕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二

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注册成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招收员工向老年人散发邀请函,以邀请领取奖品为由将众多老年人骗至公司,大肆虚假宣传公司发展前景,以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进行集资借款,并许诺每集资人民币10000元,年回报率为24%(每月返息),并以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收款收据。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取得全部集资款后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瓜分集资款后携款潜逃。经查证,该公司与4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集资款210万余元。

【裁判结果】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针对老年群体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利用老年群体金融知识储备不足、风险辨别能力相对薄弱,通过赠送小恩小惠骗取信任,以保本高息等虚假名义设套,诱使他们将养老钱投入骗局,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广大老年群体,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陌生人,大额投资、转账务必与子女商量。

案例三

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推广“OMC”投资平台,授意他人成立报单中心,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经查实,投资人120余名,投资金额260万余元,造成损失200万余元。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吕某某全额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裁判结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法院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法院将退赃退赔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各环节,明确把退赃退赔的主动意愿、实际成效作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量缓刑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庭前释法讲清利弊,督促被告人全额退赃,切实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法院以实际行动打破“赃款难追”误区,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来源:清江浦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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