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普法】警惕身边“利益陷阱”!以“凯尊家家购”为平台,高额返利为饵——陈某甲等集资诈骗案
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打着“共享经济”“消费养老”的幌子,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案例详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利益,自行创建了“凯尊家家购商城”网站,在该网站上虚构交易平台,陆续注册成立了保定凯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凯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财务,收取投资款、发放返利、提成等。2018年9月,陈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分别注册成立“凯尊日用品商店”(东店)和“凯一尊日用品商店”(西店),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共享经济”“消费养老”为幌子,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指导员工在黑河市区内开办启动会、加单会、讲座等宣传活动,以赠送优惠券、积分、抽奖、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并以高额返利的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所得赃款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二被告人集资诈骗共计2499904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二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押解至黑河市看守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把前罪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结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诈骗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九千九百零四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警示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多与家人商量,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共同守好“钱袋子”,如发现非法集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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