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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公告
2019-09-06 16:55   审核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要求,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通过年审的典当行换发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不含青岛)区域内《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印制、监制、发放等工作。

二、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典当行分批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发放并启用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由山东省商务厅印制监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当票和续当凭证于2019年7月31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统一收回。

三、敬请与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开展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四、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名单请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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