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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迎接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7-15 09:52   审核人:
 
关于迎接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临金办字〔2013〕37号
 
各县区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5月7日,省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预备通知》,拟于近期对我市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2012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自查迎查工作,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40%的比例,重点将引起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机构、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零业务或业务量较少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资本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股东直接抽逃资本金;资本金是否被转让质押;是否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他投资活动变相抽走资本金;是否存在对外借款或发放贷款;是否存在超比例投资问题。
  (二)客户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设立客户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否与有关银行和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帐外收取客户保证金;在担保责任解除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三)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含对外借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关联企业虚构担保业务套取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为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是否为股东个人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承兑款提供担保;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是否与银行账相符,现金库存与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空库、短库及库存现金收支不正常现象。
  三、检查方式
  参照去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审计检查的做法,省金融办拟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方式,委派检查人员对被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省、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将随同会计师事务所到部分被查机构实施检查。
  四、有关迎查预备工作
  (一)对照本次检查内容,各县区金融办要做好督导工作,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于5月中旬前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各机构要于5月底前整改到位。
  (二)对于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省、市金融办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直至责令其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
  (三)被查机构名单和检查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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