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员单位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员单位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员单位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的通知
我委四届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成员单位在本单位本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临仲字[2010] 6号,以下简称《通知》),委员会办公室将《通知》发送至各成员单位进行组织实施。但是,由于工作需要,部分成员调整过快,致使该项工作的实施不很到位。为更好地将《通知》贯彻好、落实好,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仲裁工作发展,现对该《通知》的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办公室将《通知》重新印制,于十月份发送至各成员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要将负责有关工作的科室和人员于本委四届二次会后一周内报仲裁委办公室,以方便联系工作。
三、各成员要督促本单位形成落实意见,于本年度12月份前将《通知》要求在本单位及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落到实处。
四、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深入成员单位及其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协助落实有关工作并进行调研,保证《通知》实施的实际效果。内容主要是关于有无转发该《通知》或制定相应文件情况、合同文本的规范情况和仲裁条款约定情况。
五、成员单位调研时间安排:
成员单位及其分管企业 |
验收时间 |
临沂大学法学院 |
2012年10月下旬 |
临沂商城管委会 |
2012年10月下旬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0月下旬 |
市贸促会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上旬 |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上旬 |
市经信委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上旬 |
市住建委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中旬 |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中旬 |
市商务局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中旬 |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下旬 |
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 |
2012年11月下旬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年11月下旬 |
其它单位 |
2012年12月上旬 |
六、各成员为本单位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七、委员会办公室于调研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向委员会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各单位和委员会各成员。
联系人:王瑞泉
联系电话:8729606 1358107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