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在临沂开展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请在临开展业务的外省融资担保机构在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基础上,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发生地县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选择跨省(市)机构合作。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