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廉政守则。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廉洁勤政。
第二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担保公司审批、企业上市融资等业务事项中,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徇私舞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四条 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公车私开和将公有的计算机、通讯工具等物品占为己有。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配偶、子女从业和经商办企业的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第五条 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领导干部要在制止奢侈浪费、严禁公款吃喝玩乐方面严格要求,率先垂范。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等活动。各类会议要本着精减节约的原则,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第七条 认真落实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条 实施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和机构调整之机谋取私利。
第九条 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严禁涉足色情、赌博活动。
第十条 办机关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各级领导要各负其责,并且按照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以上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共同遵守,办领导成员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的其他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者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