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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
2011-02-18 10:07   审核人: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办党组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委有关会议制度的要求,特制定办党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参加会议人员

1、党组会议参加人员: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

2、党组会议列席人员:研究有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科负责同志。

3、承办科:综合科。

二、会议时间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变动。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它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并结合办公室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办公室的重大问题。

3、研究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研究决定办公室内设机构、编制上报方案、人事任免、干部推荐、干部轮岗、人员调进调出、奖惩、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事项。

5、研究决定办公室5000元以上大额经费支出。

6、党组民主生活。

7、其他必须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议事规则

1、办公室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时间与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提出。

2、办公室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如到会人员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应改期进行。党组成员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党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对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4、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1、凡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按分工,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重要事项应向党组汇报。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事项。

2、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决定拟出报告,经党组书记审定后报出。

3、党组会议对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需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有关科按规定办理。

4、党组会议定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督办落实,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报,一般事项定期汇总向党组书记报告。

六、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2、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3、综合科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开会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4、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场,作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5、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要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服从分配,积极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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