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印章,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制定本规范。
一、综合科负责管理和使用印章
(一)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公章;
(二)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印章
(三)主任印章
(四)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财务印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正式公文(包括函件)用印;联系公务、处理业务、提供证明等。
三、印章使用规范
(一)办机关行政公章
1、主要用于正式公文、上级办件的答复,各办局征求意见的复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会议的出席证用印、以办名义联系工作和公务的介绍信以及其他证明等。
2、办机关行政公章用印必须经办领导或办领导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3、外单位与本办会签文件用印,要按照办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经办人持会签文件原件报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外单位用办机关行政公章印模,须经主任同意、印模加封后方可带出;印模使用完毕,须加封后交回签字注销。
4、印章的使用,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并连同将需用印文件或资料报办领导审签核准后,会同印章管理人员办理用印。
(二)办党组印章
用于办党组发文,由党组书记或授权人签批。办机关行政印章不能代替党组印章使用。
(三)主任印章
主要用于重要金融工作和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等事项,经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字后用印。具体按下列规定使用和管理:
1、有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有关银行账户时用印,经综合科长签字后,印章管理人员根据签批意见用印。
2、人员调动转工资关系用印,由综合科根据办领导签批的文件办理。
3、其他情况需要使用主任印章,须经主任或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财务印鉴
1、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财务印鉴主要用于:
(1)银行预留印鉴;
(2)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业务)的签发及收款的银行票据背书;
(3)银行对账单的签认;
(4)往来收据的签发;
(5)有关财务报表的上报确认。
2、财务印鉴须经综合科分管科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印鉴保管人在用印时,需认真审查相关票据、合法签字人签字等。
3、如需带印鉴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业务,需事先经综合科分管科长批准后,方可将印鉴带出。
四、印章的启用、更名和废除
机关印章的启用、更名和废除,须办领导批准,由综合科按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