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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2011-02-18 15:20   审核人: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订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负责人请事假,由请假人写出申请,报办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办分管主任批准;二天以上的需报办主任批准。

2、如有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出申请的,需按以上程序口头请示,回来后补办手续。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记录在考勤表内。

二、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凡是休病假三天以上的,请假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向办主任报告。其他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年休假

年休假按照《市政府带薪年休假办法》执行。年休假由各科室排定科内休假计划,全办统一协调安排,报办主任同意实行。

四、节假日

工作人员在节假日需到外地时,应向办主任报告。工作人员在工作、休假期间均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五、其他假

1、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办主任批准。

2、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其培训期间视为上班。

六、严格考核管理

干部、职工的事假、病假、年休假情况,由综合科做好登记,每个季度将情况报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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