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重新限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券及发行申报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等19项内容。其中,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债券发行依据、发行概要等19项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三、企业发行债券的一般程序
(一)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制定发行债券的章程。债券发行章程是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企业的名称、地址及承销法人代表;发行债券的目的、用途、总面额、票面额及发行价格、票面利率、期限及还本付息的方式等内容。
(三)办理债券等级评定手续。发行企业应向债券管理部门指定的资信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债券等级评定手续。一般只有在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债券等级证明为A级以上时,才允许企业正式提出发行申请。
(四)提出发行债券申请。通过当地发改委向上一级发改委逐级申报。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发行债券。
(五)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公开向社会发行债券时,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六)签订承销合同。当发行债券的申请被批准后,发行企业要与债券承销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合同。
(七)发售债券。承销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期内向投资者发售债券。
(八)收进债券款。到债券发售期截止日,扣除承销机构应得的手续费后,发行企业向承销机构收缴债券款项,债券发行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