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批单: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指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一般为10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观察期: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对于期缴保单,自首次缴付保险费后,每次保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在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自动中止。
生存期: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一段时间。
保险合同失效(中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复效: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年),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终止: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退保: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对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现金价值: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应该退还的金额。在长期保险中,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通常需要提取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增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是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自动垫交保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保单已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减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降低保险合同原有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降低部分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视同部分解除合同。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将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保险期限不变、保险责任不变、保额相应较少的保险。
保单贷款: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纳一定时间后,投保人可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一般为现金价值的70%——80%,贷款时间较短,一般为6个月,但投保人在还款时还要支付利息。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净额,则合同终止。
交清增额:交清增额是分红型保险红利领取的一种方式,投保人将每年的红利以一次性缴费方式购买保险,原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应增加的情况。
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免赔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免赔天数: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理赔时效: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