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四不两禁止”是什么?
不对外吸收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对外设立营业柜台,不设立分支机构,禁止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禁止现金在办公室过夜。
二、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
(四)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五)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六)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三、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准入条件是什么?
(一)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
(二)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三)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四)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内设机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试点社社员管理要求是什么?
(一)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
(二)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三)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五、试点社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有何要求?
按照鲁政办发〔2015〕8号文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扩大到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
六、信用互助资金用途有哪些?
信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
七、如何管理信用互助资金的使用?
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
八、信用互助业务的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九、试点社的合作托管银行制度是什么?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当地确定的合作银行(农业银行或农联社)签订合作协议,将其作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
十、试点资格认定和退出有哪些程序?
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十一、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试点县区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试点要求的,由试点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