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四条红线是什么?
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提供资金或担保,不泄露登记信息,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
二、什么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四、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出资入股。资金来源应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五、法人股东入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七、申报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中要明确主发起人和县区主管部门;
(二)县区政府出具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关于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意见;
(四)主发起人向县区政府提出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申请书;
(五)章程草案;
(六)可行性报告;
(七)发起人基本情况;
(八)出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股东申报当月财务报表、银行余额对账单等和入股前2年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证明、工作简历、 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及其他证明自有资金充足的材料;
(九)发起人共同承诺书;
(十)发起人协议书;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申请;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待通过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通过后再上报;
(十五)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十六)入股企业法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八、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设立时限是什么?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自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自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开业,并于开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开业情况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经营区域是那些?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经营区域可以为市区(即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
(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
十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单笔借入借出资金限额是多少?
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每笔不低于 2 万元、不高于 300 万元,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不超过 1500 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得超过 10人。借入方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十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借贷双方如何发布信息?
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应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信息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登记。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对借贷双方网上和现场登记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后匿名发布,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实行实体对接,借贷双方信息发布后,双方可接受的条件基本一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安排双方自愿对接,自愿商定借款条件,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自愿商定保证方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公证、保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对借贷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借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履行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根据资金借出方的要求,双方可办理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自愿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公证书》,资金借出方通过银行将资金转入借入方账户。
十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资金借出方和资金借入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公司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等。
十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自律承诺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募集资金,不提供资金,不提供担保,不设立资金池,不参与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不进行资金支付等。应将设立批复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电话。
十六、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如何实施分类评级制度?
每年对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评意见,报市级监管部门审定。评级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级结果作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享受政策扶持、进行新业务试点和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