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学习宣传《条例》,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机关。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共六章、六十三条,2018年8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提倡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为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利用周五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对《条例》和《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方案》进行了学习,引导职工切实树立文明意识、提高文明素养,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规范言行,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争做一名合格的《条例》践行者。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在机关网站开设了文明建设专栏,专门用于宣传《条例》和身边的文明人、文明事。在党员固定日进社区、结亲连心等活动中,在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电视台、《临沂日报》等金融宣传平台上,对《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督导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利用自身宣传资源张贴宣传漫画、播放宣传视频,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在行业系统形成认真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模范践行条例的良好氛围。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将《条例》落实与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总体规划,作为推动文明行业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常态任务,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引领社会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