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81226761/jrb/2020-0000098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2020-03-02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通知》强调,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通线下和线上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要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

《通知》指出,将从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对于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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