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监管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守主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II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申请批准相关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应当有序递减压缩存量规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清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对外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现有存量融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新增融资余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在遵循上述原则前提下,取消“对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的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以及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超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具体按照《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1号)规定,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区域为准。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守行为底线,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数量不超过5个。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放贷专户,于每月10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每半年报送放贷专户运营报告。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规范债务催收,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按照监管要求使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借款票据,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报送上月数据信息、经营报告和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一)提升监管质效。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等准入要素的穿透审查;加强非现场监管数据核查,确保非现场监管数据真实完整;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对涉嫌违法和重大违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警示和行政处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二)充实监管力量。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三)净化行业环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上述情形,确定辖内“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名单,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注销等方式推动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名单,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首批认定的名单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后续发现认定的名单应当于3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
(四)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鼓励通过风险补偿、税收返还、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行业协会应当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