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4号)进行了修订。
一、民间融资机构是什么
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二、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条件是什么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出资人出资为自有资金;
(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规范是什么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支持实体经济方向。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四、民间融资机构如何监督管理呢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进行审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做好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内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民间融资机构一线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