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8月,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临金监字〔202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3年12月30日,《暂行办法》有效期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10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持续地支持和服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等政策,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分6章24条,包括总则、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1)“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2)“人才贷”风险补偿的对象和标准。“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各县区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3)“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的对象和标准。纳入市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临沂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包括在临沂市工作的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市委金融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县区产生的纳入市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
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2)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报送业务情况,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合作银行申请“人才贷”风险补偿的贷款应符合规定条件。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各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定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对符合省级风险补偿奖励条件的,由市委金融办上报山东省委金融办申请补偿奖励。
第四章资金管理。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后,各级按照规定返还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进行处理。各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和省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职责分工。明确市委组织部、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