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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2023-07-26 09:56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办,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临港区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精神,做好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支持工作,我们研究修订了《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点企业上市步伐,支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2021年9月1日起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再融资等给予的财政支持。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的审核、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在境内首发上市企业,上市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五条在境外上市企业(包括首发上市和资产重组形式上市),上市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且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六条通过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以资产重组形式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其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企业,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企业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

第八条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收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或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同意挂牌的函;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企业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在挂牌当日起一年内实现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私募股权、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条对拟境内首发上市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一)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在证券机构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

(二)拟境内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后,给予财政资金支持200万元。

(三)拟境内上市企业辅导验收合格。拟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辅导验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250万元。

(四)证监会注册。拟境内上市企业获得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五)成功境内首发上市。拟境内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并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资产重组形式在境外上市)并募集资金,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市企业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境内上市公司(非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并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市外境内上市公司(非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或市外创新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2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市外基础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从基础层升层至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到成功首发上市在两年内、三年内、四年内的,分别为服务企业的券商、会所和律所各提供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我市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私募股权、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5‰每次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核算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临沂本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市交易并依法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根据企业和个人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等有关要求,就企业境内上市挂牌部分奖励事项试行“免申即享”政策,并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审、资金拨付等流程开展。

第十九条对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阶段、进入辅导期阶段、辅导验收合格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以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试行“免申即享”政策。

(一)县级初审。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企业达到“免申即享”条件后,由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公开信息凭证准备申报材料,并联合有关部门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免申即享”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告并在《“免申即享”政策资金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盖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免申即享”政策资金初审意见表》(县区填报);

2.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阶段,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区提供,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拟境内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辅导验收合格阶段,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上办事平台公示截图(县区提供);

4.证监会注册阶段,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县区提供,可通过官方网站或上市公司公告查询);

5.在“新三板”挂牌的,需提供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批复(县区提供,可通过官方网站或挂牌公司公告查询);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市级复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申领其他事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申领材料:

1.申领境外上市资金支持,需提交《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完税证明材料。

2.申领借壳、资产重组资金支持,需提交《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核准文件;完税证明材料。

3.申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资金支持,需提交《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协议。

4.申领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再融资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资金支持,需提交《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融资相关材料;完税证明材料等。

5.申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资金支持,需提交《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和引进规定规模的股权融资的证明文件;完税证明材料等。

申领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查验。资金支持申领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递交申领材料。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转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拨付跟踪工作,协调奖补资金按流程、时限及时拨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分阶段申请资金,但不得重复申请。对重复申请骗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附件1:“免申即享”政策资金初审意见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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