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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委金融办提醒您:守好钱袋子,过好幸福年(二十四)
2025-02-08 14:37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审核人:

合作社不得变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耿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面向社员,按照“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服务,不得面向成员之外的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

案情回顾自2016年以来,耿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某某合作社为名,印制合作社“互助资金单”、“互助资金结算单”等,以承诺支付6.03%的高额年息、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夸大宣传合作社发展前景及实力,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400余人吸收存款总计为360余万元,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0余万元。

作案手段一是收购果农水果后,不支付货款,而是以货款存入其合作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引诱果农将货款存入其经营的合作社。二是以合作社名义,以资金互助为名,对外宣传存款可获得高额利息,吸引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为会员,承诺固定高息,吸收存款。

案件警示近年来,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以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为名,虚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者虽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但所吸纳资金超过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大肆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多用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但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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