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房地产开发为由非法集资-----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直接募集资金,万一出事至少还有房子在,那么真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吗?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X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某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X县某城市广场建设项目中向群众非法集资。经侦查,X省某某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X县设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买房优惠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参与集资群众达70余人,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
作案手法
一是高息诱惑。非法集资月息2分到5分不等,由公司法人出具盖有该公司印章及法人签字的收据,让群众直接将投资款汇至特定的银行账号或直接收取现金。
二是通过地下网络相互串联。该公司高息吸收存款的消息主要靠参与集资者相互转告扩散,另外该公司还有专人向社会吸收存款,并按吸收存款数额从中赚取“介绍费”,用新吸收存款换取该群众自身集资款的提取,以此维系公司运转。
三是以买房优惠为诱饵,许诺给与投资者相应买房优惠或以建成后的房产作保,以消除群众疑虑。
案件警示
房地产行业一直倍受社会看好,因此,该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也更具诱惑性和欺骗性。房地产类非法集资一般以所谓“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甚至“一房多买”,变相销售融资;有的还采取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请社会公众投资房地产时一定甄别考察开发商实力,了解项目楼盘手续,防范掉入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