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 正文
临沂市委金融办提醒您:守好钱袋子,过好幸福年(二十)
2025-02-04 14:47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审核人:

投资“政府”项目的陷阱——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政府PPP市政工程项目,看似美好。但是财政部对PPP项目的自有资金来源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公司、任何个人都不能打着PPP项目幌子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案情回顾

某创业公司法人高某刚伙同其他人利用公司在全国各地的EPC、PPP市政工程项目,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山东、河南、河北等地,通过中间公司,并下设北一区,战略一、二区、市场运营中心等部门,对外宣传投资政府市政公司,以高息利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9.14亿元。

作案手段

一是披上“合法外衣”。为实施非法集资,该公司在D市G县、D区、K区陆续成立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机构,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情况下,渲染投资PPP项目,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二是虚假宣传。招募人员,通过在小区、公园、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单,老客户带新客户,组织客户参加讲座等方式,宣传其关联的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地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再以“投资”这些市政工程项目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借款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期限、年化收益率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政府投资项目”、“收益安全稳定”的谎言,根据“投资”时间长短,承诺以12%至20%高额利息,骗取群众参与集资。

案件警示

以“投资项目”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其项目都进行了一定包装或者是蹭当前政策热点的,暂且不说投资的所谓“项目”大部分都是不法分子虚假包装出来的,即使项目是真实的,也不能向老百姓直接进行融资。依据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吸收资金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请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关闭窗口
分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