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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委金融办提醒您:守好钱袋子,过好幸福年(十九)
2025-02-03 14:50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审核人:

“新能源”项目外衣下的非法集资“旧酒”——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共享汽车”“充电桩”等蹭政策热点的非法集资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请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名人效应、政府扶持等宣传。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尚某杰、黄某宽、黄某苍等人成立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组织黄某勤等十余名业务员,使用假名到广场、市场等地发放宣传单,以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以1.6%至2%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75万元,所得集资款由尚某杰、黄某宽、黄某苍、黄某勤等业务员按比例进行分配,集资资金并未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7月30日,A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判处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等5人6个月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

作案手段

一是“蹭”政策热点。借助国家出台鼓励发展新能源车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利时机,在高档商务写字楼租赁大面积办公室,豪华装修,伪装成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有背景等假象。通过展示PPT、宣传片等方式,打着响应国家号召,开展新能源车相关创业投资的幌子,向集资参与人贩卖所谓的“产业”辉煌远景。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本案中,犯罪分子为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以高额“投资”收益诱惑,配合着签订所谓“投资协议”、“投资合同”等所谓的正规文件,使得受骗群众深信不疑,而且在集资初期,按照高额利息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到达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产或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该案件至案发,尚有200余万元未退还,但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账目上资金不足10万元。

三是诈骗目的明确。不法分子明知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不具备开展共享汽车业务的资金和技术条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且犯罪分子在吸收存款时均不使用真实姓名,集资款的50%至80%被各犯罪分子个人占有,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新能源车辆项目子虚乌有,仅仅是编造虚假项目用于非法敛财。

案件警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诸多犯罪分子将苗头转向了老年人。此类案件往往兼具时间跨度长、地域涉及广、集资参与人众多且多为年迈独居老人为主。该案件中多名集资参与人均系60岁以上老人,因为听信犯罪分子的高额利息,甚至一开始因为高额利息的足额兑现,觉得自己有利可图便投入更多钱财,最终导致集资款项无法退还。请各位中老年朋友面对所谓的投资理财项目时要始终牢牢记住“三警惕”:一是不法分子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情况,要警惕。二是在面对高利诱惑时一定要评估风险,对于投资小回报大等不符合正常市场规律的项目,要警惕。三是对于通过拉拢感情、发放礼品等方式,主要面向老年人等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的受害易感人群兜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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