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特选取以下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惯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展示。
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治成立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人员投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1231万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资金27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一至七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案件警示
由于正规投资理财收益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此外,本案费某某等人作为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明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徐某治等人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发放收益等,工资不应再予以保护。该案警示广大群众不仅投资须谨慎,择业也须谨慎,不能沦为非法集资的帮凶,否则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