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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普法】以“合作社”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25-08-11 10:22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审核人: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特选取以下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惯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展示。

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合作社”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邓某开在文山市成立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邓某开在没有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由,发布广告承诺年回报率最高30%,通过开具《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凭证》《投(融)协议书》,向1325名自然人非法募集资金2.5亿元,并向投资人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件警示

部分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所得资金未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甚至高息放贷赚取息差,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犯罪手法主要有:

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这类违法开展业务的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资金链断裂后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损失惨重。

二是以吸收社员为非法集资掩护。一些不法分子承诺加入农民合作社可获得高收益。群众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以规避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规定。

三是故意混淆农民合作社与银行的区别。有的合作社设有类似银行的固定营业网点,设置存取款窗口,悬挂银行利率牌,甚至门头装潢与银行相似,以更高的利率和送米送油引诱农民。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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