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起,被告人刘某、陈某先后成立陕西智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智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招募大量业务人员开展集资活动。刘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主管集资业务并设计集资产品。业务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发微信朋友圈、召开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三六折购车”“集采车”“折扣购房”“手机贷”“健康卡”等十余种集资产品,以补贴款、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向客户支付高额利息。为扩大集资规模,刘某、陈某等人又通过收购、加盟等形式,在四川、湖北、甘肃、宁夏、新疆、江西、广东、内蒙古等十余个省、自治区销售集资产品。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明知“智冠系”公司均出现亏损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采用借新还旧、支付高息的方法大量骗取资金。经鉴定,“智冠系”公司共向3.5万余人非法集资共计61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19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刘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等40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智冠系”非法集资案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集资范围广,被告人资产状况复杂。被告人通过销售各种新型产品变相募集资金,犯罪手段具有一定迷惑性、隐蔽性,案件定性、财产处置均有很大难度。审理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依据各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差异,分别定罪量刑;以“智冠系”主案为基础,结合其他关联案件情况,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按比例判处退赔数额,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确保了全案定性准确,裁判尺度统一,追赃挽损效果显著,裁判结果获得广泛认可。
来源: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