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5205683-02_zcjd/2014-0623001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23  发布日期  2014-06-2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我市出台《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我市出台《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2014-06-23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我市于6月5日出台了《临沂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27号),主要从注册资本、股东人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融资渠道、主管部门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提高注册资本金。由“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以上”改为“不低于3000万元”。

二是明确股东人数。由“有限责任公司50个股东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至200名发起人”改为“不超过15人”。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由注册资本的49%改为51%,最低持股比例为20%;其他股东出资最低为300万元。

四是扩大营业范围。由“1、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2、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改为“1、股权投资;2、债权投资;3、资本投资咨询;4、短期财务性投资;5、受托资产管理;6、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是规范业务比例。单户融资比例上限由注册资本的10%改为30%;由“60%的资金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40%”改为“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运营资金的30%,60%的运营资金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六是放宽经营区域。去掉不得跨县区经营的规定,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原则上以不低于其运营资金(包括注册资本和融入资金)的70%在本县区开展业务,在市内其他县区民间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运营资金的30%。

七是拓宽融资渠道。在“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之间资金调剂”基础上,增加“向其他股东借款、定向私募、引进优先股东”等融资方式,并在融资审批、融资期限、融资倍数、融资投向等方面上作出明确要求。

八是明确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要求,市、县区已分别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据此,新修订的《临沂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将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监管部门改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一条: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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