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81226761/jrb/2022-0000016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已失效
 文  号  临金监字〔2022〕1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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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04-08   作者: 点击数:  

市级各银行、保险机构,有关担保机构:

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实现临沂商城现代化,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市物流行业发展迅速,在业内形成了“鲁Q货车,全国必达”的金字招牌,有力促进了临沂商城的繁荣活跃。受疫情及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影响,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商贸物流营运车辆停运,经营者收入减少,“物流之都”“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名片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优化商贸物流新增营运车辆融资服务。银行机构要深入研究商车贷业务,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积极降低或减免费率,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增的商车贷担保业务,适当下调费率,下调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0%,发挥支微、支小作用。

三、商车贷期限和延期还本付息要“应延尽延”。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借款人,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车贷期限最长可达5年(含展期)。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包括货运车主在内的小微主体,还款方面给予适当宽限期,暂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贷款分类下调。

四、推动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银行商车贷利率“应降尽降”。对于已办理商车贷业务,疫情期间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银行机构要主动减免服务手续费,并对守信用借款人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要采取还款延后计息、增加还款宽限期、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政策措施,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营运车辆保险费率要“应降尽降”。保险机构对营运车辆交强险不得拒保,商业险要按照最优定价系数让利车主;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营运车主,要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落实2022版车险市场自律方案,对承担社会责任较多、让利幅度较大的保险机构,调整扩大其整体车险业务及家自车险业务市场分配份额。

五、做好疫情期间营运车辆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保护工作。接入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营运车辆信息主体,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其它未能按时还款的营运车辆企业和个人,可向接入机构提出逾期记录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入机构要灵活掌握,适度从宽处理。

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确保取得实效。市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立足大局,积极研究、出台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督导落实;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合理评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加强风险监测,稳妥有序做好信贷投放、保险保障等工作。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搭车捆绑、非法套利以及借机违规修改征信记录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必要,将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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