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81226761/jrb/2023-0000052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31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精神,做好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支持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临沂市企业上市资金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企业上市步伐,支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2021年9月1日起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再融资等给予的财政支持。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的申领、审核、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在境内首发上市(原“新三板”精选层“平移”北交所)企业,上市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五条在境外上市企业(包括首发上市和资产重组形式上市),上市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且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六条 通过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以资产重组形式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其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企业,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企业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

第八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收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或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同意挂牌的函;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企业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市;在挂牌当日起一年内实现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私募股权、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条对拟境内首发上市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一)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在证券机构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

(二)拟境内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后,给予财政资金支持200万元。

(三)拟境内上市企业辅导验收合格。拟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辅导验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250万元。

(四)获得证监会批复。拟境内上市企业获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五)成功境内首发上市。拟境内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并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以省考核认定为准)上市(包括资产重组形式在境外上市)并募集资金,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市企业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境内上市公司并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市外境内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或市外创新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2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市外基础层挂牌企业迁至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到成功首发上市在两年内、三年内、四年内的,分别为服务企业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各提供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私募股权、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5‰每次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核算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临沂本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市交易并依法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章 申领材料

第十八条申领企业上市财政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申领材料:

(一)《临沂市企业上市财政支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四)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后出具的无异议函;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六)境内首发上市材料;

(七)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核准文件;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和引进规定规模的股权融资的证明文件;

(十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协议;

(十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材料;

(十三)完税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项目的内容分类提供。其中,申领股份制改造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二)、(十三)项材料;申领辅导备案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至(三)、(十三)项材料;申领辅导验收合格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至(四)、(十三)项材料;申领证监会批复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至(五)、(十三)项材料;申领境内首发上市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至(六)、(十三)项材料;申领境外上市资金支持,需提交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二)、(七)、(十三)项资料;申领借壳、资产重组资金支持,需提交(一)、(二)、(八)、(十三)项资料;申领“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资金支持,需提交(一)、(二)、(九)、(十三)项资料;申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资金支持,需提交(一)、(二)、(十)、(十三)项资料;申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五)、(六)、(十一)项材料。申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支持,需提交第(一)、(二)、(十二)、(十三)项材料。

申领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查验。申领材料包含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申领流程

第十九条 资金支持申领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申领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递交申领材料。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县区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分阶段申领资金,但不得重复申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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